GDCA获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格
发布时间:2010-08-30

 

根据国家密码管理局《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》“国密局发【20097号”要求,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拟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,须根据该办法要求向国家密码管理局提出认证服务能力评估申请,未通过认证服务能力评估的,自201081日起不得继续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。

GDCA根据该办法要求,已顺利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局的审核评估,获得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格。